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闭库退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05 | 热度: | 来源: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闭库退出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82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尾矿库闭库退出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委〔2017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尾矿库闭库 

尾矿库停止使用后不及时闭库,给库区下游及周边留下重大安全和环境地质隐患,停用尾矿库企业要自觉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在尾矿库达到设计标高前一年实施工程勘察,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和闭库设计方案,经负责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停用后及时开展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尾矿库可以走简易闭库程序: 

(一)实际总坝高60(不含)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尾矿及坝体经过长期沉淀压实趋于稳定,其排水设施经过降雨检验满足排水泄洪需求,其闭库工作可以不再进行工程勘察和现状评价,可直接编制闭库设计方案,经负责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闭库。 

(二)实际总坝高在30(不含)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可由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打包开展闭库设计和验收委托工作。 

(三)实际总坝高在20(不含)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重大隐患治理程序,由企业编制闭库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在评价机构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工程验收。 

二、尾矿库注销退出工作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尾矿库注销退出工作,对各类已履行闭库程序(含简易程序)的尾矿库,应及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示注销,退出安全生产领域,不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管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尾矿库,县级安全监管局应及时提请注销退出: 

(一)库内尾砂已全部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砂的; 

(二)已被开发他用,不复存在的; 

(三)总坝高低于10米、停产停用五年以上且库区已耕作或恢复自然地貌的。 

三、有关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加强尾矿库闭库监管力度,及时完成尾矿库的闭库及注销退出工作,减少全省尾矿库数量,建立尾矿库及时退出的长效机制。 

 

                                                                          2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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