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隐患排查工作重点

时间:2016-11-25 | 热度: | 来源:
                                                 非煤矿山隐患排查工作重点

 

一、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检查内容

(一)档案资料

1、企业相关的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许可证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企业各类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签到以及考核结果、职工花名册等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6、安全会议情况:召开频次、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及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会议精神的记录内容;

7、隐患治理情况:按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治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在案。查看检查记录,是否按照排查、登记、治理、销号进行闭环管理。记录是否全面;

8、安全投入情况:如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购买,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及提取使用情况;

9、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使用培训情况;

11、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记录,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经评审备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查看规章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装备配备、救护协议等方面资料内容;

13、矿山相应技术资料及图纸。

(二)现场管理

1、露天矿山企业应当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采用先进爆破技术。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区域,必须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标志;

5、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确定危险区的边界,明确爆破时的警戒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6、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7、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绝缘良好,机器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外壳;

8、排土场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9、地下矿山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少于30米;每个中段及采场具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10、矿井安装主通风机,按设计要求建设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11、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安装局部通风机,为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

12、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经培训后熟练使用自救器;

13、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领导下井带班时间不低于其个人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14、矿山企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15、按设计要求封堵井下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井下淘汰非阻燃电缆(含强电、弱电);

16通风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17、矿井“六大系统”是否配备完好正常运行;

18、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健全或运行正常,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安设位置、调校、检测检验是否符合规定;

19、地下矿山企业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专项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更新;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0、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

二、查处隐患处理

针对一般隐患,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到位,然后进行复查,完成闭环执法,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未进行整改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针对重大隐患,责令矿井首先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实施局部或全矿井停工、停产,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整改。

三、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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