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2-13 | 热度: | 来源:
 各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根据《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豫人社专技【201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原则上应到已批准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集中培训,个别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其培训计划和办班情况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进行备案,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教学培训,未经备案审批的培训班,培训结果不予认可。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各主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通过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培训,也可自行组织各类专业知识培训班,无论哪种培训方式,均需在开班之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培训班,培训结果不予认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和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培训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参训人员签到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按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认真组织教学的培训班,将予以取缔,其培训结果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培训效果差、参训人员有迟到、早退现象或不能按时参加培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培训班,其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需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承认其培训结果,不合格者,其培训学时不予承认。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问题

根据《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方案》(豫人社专辑【201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应从单位职工培训费中提取,我市各企事业单位所开展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无论是公需科目还是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培训所需订购的书籍,均应从职工培训费中列支,各单位不得借各类培训名义向本单位职工收取任何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通报。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表彰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将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将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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