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支队长的蜕变
——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谢某腐败案剖析
事物的变化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干部蜕变也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打开谢某的案卷,可以清晰地看见谢某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的人生轨迹。
错位:当官求财
2014年初,冬日的冷风,透着阵阵寒意。福建省莆田市监狱的高墙内,谢某静静地站在阳光能照射到的角落,他感觉像站在世界的边缘,就像被丢弃的婴孩,孤单,无助。
这位曾经风光一时的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谢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大专毕业后分配在福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后被借调在市水利局从事会计工作。起初,谢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一丝不苟;在生活中,他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退休在家安享晚年的父母、贤惠的妻子以及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日子其乐融融。
在几年平静的工作生活后,看着身边有“本事”的朋友、同学越来越多,自尊心极强的谢某心生羡慕,对于自己长期经手各种数据、票据、凭证的琐碎工作,他感到厌烦。
2007年,谢某通过竞争上岗,当上了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的副支队长,成为了一名基层领导。手中有了一点小权力,不甘于“平淡”的谢某在心理上很快有了些许变化。“好歹也是个领导,各方面都应该体面点”。谢某对自身工作生活的各种讲究渐渐也多了起来,要大的办公室、新的办公桌,要随叫随到的工作人员,要体面的车子迎来送往……
谢某的虚荣心不断得到满足又不断继续膨胀,殊不知,其一只脚已经踏入堕落的深渊。
麻痹:认贼为友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谢某当上副支队长后,当地许多非法采砂业主蜂拥而至,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和关系想和这位“新官”套近乎。面对纷至沓来的礼品、红包,虽然虚荣心已经让谢某心理上发生变化,但他尚存纪律观念,起初对这些财物一概严词拒绝,也曾让许多非法采砂业主眼看“公关”不下,悻悻离去。
然而,偏偏有别有用心之人贼心不死。
吴某是一个非法采砂业主,无意间认识了带队组织执法行动的谢某。吴某想方设法打听到了谢某的手机号码,想借机接近谢某。2007年底的一天,吴某开始打电话给谢某,说请谢某吃饭,谢某知道吴某在搞非法采砂,请吃饭肯定是有关这方面的事要他关照,这餐饭绝不单纯,他婉言推辞了。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隔三差五地打电话邀约谢某,也均被谢某婉拒,甚至在一次打击非法采砂的突击行动时,吴某现场塞给他1万元请求网开一面时,谢某也未应允。
吴某并未甘心,抱着“铁杵磨成针”的想法,每逢节日就给谢某送去水果、烟酒等物品,也没有提出其他要求,只声称佩服谢某刚正不阿的人品。吴某表现出的“由衷敬佩”,使得谢某的虚荣心更加满足,想到吴某所送并不是金钱,且也没关照办事,几次推让后也就收下了。又过了一段时间,谢某除了收下一些吴某送的水果和烟酒,偶尔也会应吴某邀请一起吃顿便饭,二人的交往渐渐熟络。谢某此时已将吴某当成了朋友。
看着酒桌上称兄道弟的谢某,吴某暗自偷笑,他知道时机成熟了。
2008年7月,吴某和往常一样找机会约谢某吃饭。有备而来的吴某借着敬酒,大谈朋友间的义气和情义。推杯换盏间,吴某说自己新购了一艘采砂船,要到马尾三江口采砂的计划,请谢某在执法时多关照,并保证“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看着谢某犹豫,吴某“趁热打铁”,假借上门送水果,到谢某家中“软磨硬泡”。“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谢某终于半推半就地收下吴某送上的1万元“关照费”,并再三叮嘱吴某不要声张。
为了做得“隐蔽周全”,谢某特意购买了全新的手机和小灵通电话,只要得到有打击非法采砂的相关消息,他就会悄悄通知吴某,告诉其检查时间和地点,让吴某提前避开相关打击行动。
而吴某这样回报谢某。吴某每隔2个月都会给谢某送上“关照费”。谢某自认为所做神不知鬼不觉,胆子也渐渐大了起来,有时甚至还有些许得意,认为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加滋润。
经查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谢某先后6次收受吴某送上的“关照费”共4万元。
疯狂:拿命赌钱
谢某的“眼界”开阔了,开始不满足只有吴某一个“金主”。
谢某通过社会上的朋友陈某认识了一个外号叫“老三”的非法采砂船船主。为了讨好谢某,“老三”向谢某提出“借钱”的要求,并约定支付给他远高于银行利率的月息。谢某通过各种方法凑齐了20万元借给“老三”。在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谢某先后得到了6万元的利息。谢某更加觉得“朋友”多了好成“事”,胃口越来越大,此时早将法纪条规和后果抛之脑后。
投桃报李,“识趣”的谢某为“老三”经营的非法采砂船提供保护。
有了谢某在执法检查时提前将行动信息透露,“老三”经营的非法采砂船可谓“顺风顺水”,多次躲过了执法巡查,收益颇丰。在这之后,“老三”干脆直截了当找到谢某,让其投资参股他的采砂船,并暗示并不需要谢某实际投资。疯狂的谢某早已被靠出卖信息轻易得来的金钱冲昏头脑,与“老三”一拍即合。此后,谢某在每次得到执法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老三”。“老三”也每隔一段时间就请谢某吃饭并“分红”,谢某心安理得地收下并自我安慰:这就是投资分红。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谢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010年,福州市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谢某的违纪违法问题浮出了水面……
编后
当前,像谢某这样充当“保护伞”的现象并不鲜见。在治理非法采矿、环境污染、违法建筑等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走漏风声”,充当“保护伞”现象不一而足。当握有权力的官员收受好处以后,就成了一只吃饱喝足的“懒猫”,他们将所负的职责弃之一旁,人民所赋的权力显得苍白无力,任仓鼠肆意猖獗。
许多不法交易,都是在失去阳光监督的“阴暗”角落发生的。说到底,“保护伞”正是权力缺乏监督下的产物。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领导者的制约和监督,既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大的关爱。要让权力充分接受纪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才能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党员干部应自律。权力往往会吸引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如何对待眼前的种种诱惑,管住心神至关重要。谢某一开始也曾拒绝收受好处,但在糖衣炮弹轰炸之下逐渐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领导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法纪意识不强,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找到“裂缝”,被别人投其所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守住底线,在于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绝对的安全。“保护伞”保得了一时,保不了一世;既保不了别人,也保不了自己。只有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社会物欲横流的诱惑,不碰“高压线”,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刘俊周子元)
悔过书摘录
“以往那段日子不堪回首。我觉得在灵魂深处,自己是自私透顶的。收点钱表面上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开销,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个人的虚荣心。为了让家人、朋友觉得自己有出息,为了那种虚伪自尊心的满足,我拜倒在金钱的脚下,酿成了今天的大错。”
——谢某
知法 执法 犯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城建执法领域系列腐败案剖析
2013年7月12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决定送到卢冠雄手上,对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下称执法支队)原副支队长卢冠雄等人受贿案的司法处理、党纪政纪处理尘埃落定。
本案以卢冠雄为核心、涉及来宾市多个单位的37名公职人员,性质恶劣,是一起执法人员“小权大贪”的典型案例。
编织“效益”网 执法者起贪欲
卢冠雄,今年48岁,大专文化,因踏实肯干得到领导青睐和同事赞许,从基层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来宾市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卢冠雄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直到案发。
来宾设立地级市后,城市建设项目增多,拆迁工作不断深入,拆迁户得到的补偿数额也在不断增加,拆迁补偿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之一。于是,一些人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购地,偷建、抢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费用,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勾当。
在处理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卢冠雄发现,许多违章建房户为了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每到节假日就纷纷来送礼求情,是个发财的好机会。
卢冠雄的第一次受贿是从清查来宾市来良路的违章建筑开始的。
在法院查明的受贿事实中,居民玉某在来良路无证建房,被执法人员用挖掘机挖掉基脚并下令拆除。在中间人的介绍下,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玉某给卢冠雄拿去两盒月饼、两条香烟以及现金3000元,卢冠雄半推半就地收下了。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由于卢冠雄的袒护,玉某的违章建筑得以顺利建成。
3000元好处费轻易到手,既让卢冠雄忐忑不安,又激起了他更大的“欲望”。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卢冠雄发现一切风平浪静,于是,他决定编织一张能从“执法”中获得“效益”的大网。
卢冠雄的“执法效益”网内外兼顾,外部主要是收钱。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卢冠雄利用担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收受违章建房户陈某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2.6万元,放纵这些违章建房户的违建行为。
“执法效益”网的内部则是创收搞“经营”。来宾市财政部门于2009年2月拨款110余万元给执法支队购买挖掘机和铲车各一台,用于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在执法行动之余,卢冠雄将挖掘机和铲车对外出租,租赁费全部存入执法支队的小金库。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小金库收入达45万元,除截留占有小部分外,卢冠雄将其中36.5万余元用来给队员发放各种补助。
四处出击 违建户纷纷上钩
来宾市纪委专案组经调查发现,卢冠雄等人违纪违法的一般规律是:巡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以违章违法事实“卡”当事人、当事人为不被查处而行贿、执法人员受贿“放水”。
陈松,42岁,原任执法支队支队长助理兼城北大队大队长,文化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一般,然而他善于交际,能喝能吹,歪点子也多。不知不觉中,陈松与卢冠雄关系走得很近,几乎形影不离,最后心甘情愿充当卢冠雄“执法效益”计划具体实施的重要成员之一。
不知是受卢冠雄点拨后脑子“开窍”还是天生胆子大,陈松在取财之道上可谓后来居上。2010年6月的一天,居民韦某在来宾市沙来路文武学校对面违章建房被执法队员制止,木门等物品被扣押。韦某通过中间人覃某疏通关系,送给陈松人民币4000元后将木门等物取回,并得以继续建房,无人干涉。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陈松利用担任执法支队支队长助理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韦某等25户违章建房户的贿赂款共计4.45万元。
城北大队副大队长黄荣苏与卢冠雄、陈松称兄道弟,虽年纪最小,但自恃“神通广大”、“关系硬”而被圈子里尊称为“苏哥”,在大队里很多事情是他说了算。2011年7月的一天,居民黄某在没有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来路附近建房,被城北大队的执法人员制止。为了顺利将房子建起来,黄某找到中间人覃某帮忙。覃某把黄某的要求和目的告诉执法人员韦金华,并将黄某托交的8000元交给韦金华。韦金华收到钱后即将该情况告知黄荣苏,得到黄荣苏的许可后,将黄某所送8000元好处费中的4000元分给黄荣苏,余下4000元据为己有。黄荣苏在担任副大队长的短短一年多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先后6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7.6万元,将其中3.4万元据为己有,并允许违章建房户继续违章建房,为违章建房户谋取利益。
与卢冠雄、陈松相比,韦金华当时虽为城北大队一般工作人员,但在受贿方面毫不逊色,受贿数额最高,他把权力用得淋漓尽致,权钱交易在他身上得到充分体现。2011年5月,违章建筑户莫某在柳来路其能印刷厂旁边违章建房7间,被执法人员制止。为能继续施工,莫某请其舅覃某某找关系疏通,覃某某遂通过熟人联系上韦金华。于是,莫某等7户筹集现金3万元交给韦金华。韦金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1万元据为己有,分给陈松、黄荣苏各1万元。在2011年5月至11月间,韦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违章建房户给予的财物共计7万元,分给陈松1万元和黄荣苏3万元,将余下的3万元据为己有。
城北大队副大队长韦家福则更加明目张胆,直接向违章建筑户索贿。2011年9月初,韦家福与黄荣苏到辖区巡查违章建房情况时,发现柳来路一栋违章楼房正在施工,黄荣苏即命令韦家福向该户主下达停止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之后,黄荣苏授意韦家福向该户主李某索要“好处费”,否则拆除该违章建筑。李某于2011年9月9日下午将1.8万元拿到来宾市维欢路附近交给韦家福。韦家福得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黄荣苏,8000元归己所有。事隔不久,2011年11月2日,韦家福故伎重演,对梁某在古沙路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当天中午,韦家福在来宾市保利宾馆打电话给梁某,称如想保住违章建筑,就送4000元过来。梁某得到消息后,急忙筹得4000元送到韦家福手中。
顺藤摸瓜 纪委揪出一串贪官
卢冠雄等人在贪腐路上一路狂奔、刹不住车,最终只能是跌进万丈深渊,奔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
2012年4月17日,根据举报,来宾市纪委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筑问题,以涉嫌违纪违法对卢冠雄、韦金华和黄荣苏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执法支队从领导到一般执法人员收受违章建房户贿赂后放纵私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最终,立案22件37人,移送司法机关11件26人。
法网恢恢,未能守住清廉底线的人,最终都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2年8月4日,韦家福因受贿2.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退出赃款1.2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8月9日,韦金华因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退出赃款5.05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3日,黄荣苏因受贿7.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其退出赃款500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12日,陈松因受贿4.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退出赃款4.45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月23日,卢冠雄因受贿2.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退出赃款2.6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
腐败执法人员以违章建房户为索取财物对象,而违章建房户则以腐败执法人员为攫取国家利益的工具。卢冠雄等人向违章建房户收取好处费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章建房户通过腐蚀执法人员,用偷工减料的方式偷建、抢建房子,最后在拆迁中获取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高额补偿,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这也是本案引人深思之处。
法纪视角
对执法者更要加强监督
作为一个市级执法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下称执法支队)的一些领导干部苦心经营“执法效益”网络,最终却以多名执法人员因收受违章建房户的好处费被判刑而告终,其牵涉人员之多、造成损失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建筑要责令停建、拆除等。但卢冠雄等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利益的诱惑下甘愿为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而《刑法》第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卢冠雄等人以身试法,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早在卢冠雄等人极力倡导“执法效益”计划之初,曾有同行向他们敲响善意的警钟。然而,在利益诱惑面前,因为缺乏应有的内部监督,卢冠雄等人得以明目张胆地索贿、受贿,这种失去约束的行为与规范化执法背道而驰,既败坏了党的形象,又玷污了人民政府的执法威信。
在这一系列腐败案件中,卢冠雄、陈松、黄荣苏等执法人员的倒下更折射出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混乱和苍白。卢冠雄之前曾犯玩忽职守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1月2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行政撤职处分直至案发也未被解除。在组织上不计前嫌,给予其戴罪立功的机会,让其担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情况下,卢冠雄不但没有珍惜机会,反而执法犯法,收受贿赂。更让人吃惊的是,该案案发后,来宾市纪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到综合执法局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规劝相关人员投案自首,但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发现,动员大会召开后,一些人不但不投案自首,反而更加疯狂地收受贿赂。
本案也充分暴露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中介腐败”的问题。在卢冠雄等人收受的贿赂中,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人”来完成的,而这些“中介人”几乎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此案中,有8名国家公职人员因介绍贿赂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公则生明,廉则生威”。拿了别人的钱,得了别人的好处,一个执法人员要想保持廉洁的本色是相当困难的,更会由于物质的诱惑致使自己一步步走向深渊。因此,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筑牢廉洁从政的防线、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遏制心中的贪欲念头,不沾不义之财、不受不当之利,这样才能让廉洁奉公护航自己的执法生涯,才能让执法行为赢得群众的赞许。
案子虽已办结,但留给我们许多思考。查办案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查办案件对腐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产生震慑作用,带动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教育和挽救广大党员干部,补上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这才是最终目的。(罗友才)
除"虫"记
——重庆市大足区质监局腐败窝案查处纪实
2013年,重庆市大足区纪委、检察院查处了该区质监局系列腐败窝案,质监局原副局长龚某收受他人贿赂30.75万元,被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其他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小线索扯出大贪腐
2013年3月的一天,大足区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质监局特监科科长李某在汽车油改气相关项目中收受他人贿赂。该区纪委、监察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在初核过程中,调查组发现有企业向李某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汇款的记录,且汇款企业恰好是申请汽车油改气项目的企业,时间也正好是该市营运车辆油改气政策实施不久。调查组重点对该企业申请汽车油改气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并对举报涉及的质监系统负责相关项目的部门职责、行业规范、油改气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后称CNG加气证)办理流程等信息进行全面了解。
在案情分析会上,办案人员认为该线索成案的可能性较高——作为质监局的一名国家干部,李某和辖区企业有大额资金往来这一现象本身就极不正常,再结合举报线索,基本确定检举情况属实。同时,考虑到油改气申报流程和特点,办案人员认为很可能还有其他人员存在类似违纪违法现象。
随后,办案人员找到李某进行调查谈话。面对突如其来的调查,年轻的李某手足无措,很快便交代了其帮助多家企业申请办理CNG加气证,从中收受贿赂共计5万余元的事实,并告诉办案人员他帮助企业申请办理加气证是受区质监局副局长龚某的指使。
根据这一重要线索,调查组察觉到,如果李某所说属实,龚某经手办理的CNG加气证业务涉案金额应该不会是小数目。于是,该区纪委成立专案组,顺藤摸瓜,对当地汽车CNG改装行业进行走访调查,并对龚某的社会关系展开初核。
加气证牵出行业蛀虫
专案组对辖区个别非营运改装车辆车主进行走访,了解改装企业、改装费用、加气证办理渠道等情况。
据了解,该区CNG加气证本来只限于营运车辆办理,但由于天然气价格相比汽油便宜不少,一些非营运车主也希望能将车辆改装。一些汽车维修企业为了利益,对非营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收取3000至4000元不等的费用,并承诺能帮车主顺利拿到CNG加气证。另从走访到的某汽车维修企业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每办理一个加气证,该企业要向区质监局特监科工作人员行贿200至1000元不等,剩余费用则落入汽车维修企业的腰包。
巨大的利润诱惑致使汽车维修企业纷纷贿赂该地区质监局特监科的工作人员,继而恶性循环形成“潜规则”。
专案组把此案的突破口放在了该区某汽车维修企业老总马某身上。在对该企业汽车CNG改装业务了解梳理后,办案人员亮明身份约谈马某,适时抛出早已掌握的该公司违规业务数据、贿赂相关质监人员的证据。事实面前,马某很快交代了在违规办理CNG加气证一事上向龚某行贿6万元的重大线索。
之后,专案组再次对违规办理CNG加气证的区质监局特监科科长李某进行突击谈话,基本掌握了龚某违规办理非营运车辆CNG加气证的部分事实。
正面接触龚某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3年3月,专案组约谈了龚某。在强有力的外围证据面前,龚某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其中,某汽车维修企业老板由于经手办理的CNG加气证车辆较多,经与龚某商量最终达成协议。龚某以每个加气证400元的价格,为该老板批量办理了全部证照,共获得20万元的好处费。
受巨大利益的驱使,龚某不但在自己管辖区域违规办证获取好处,还将贪婪的触角伸向其他区县。
2011年开始,大足区CNG加气业务暂停办理,龚某为了继续获取利益,委托合川、长寿等地质监局中自己熟悉的相关工作人员帮其办理加气证,从中获取差价。
经查,龚某在为他人办理CNG加气证过程中,共收受他人贿赂30.75万元。
在掌握了龚某确切的犯罪事实后,专案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至此,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龚某受贿案成功告破。
跨区查办截断灰色吸金链
龚某的案件告破后,办案人员继续深挖细查,对案中涉及铜梁、合川、长寿、南岸等地区共同为龚某跨区违规办理CNG加气证提供方便的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努力扫除飘散在该区质监系统内部的雾霾。
经查,办案人员发现涉及此案的每一名行贿人都在多个区县办理过CNG加气证。由于此案涉及的区县较多,而且涉及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在将这些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后,决定将此案线索移送区检察院进一步侦查。
在区检察院的侦办过程中,龚某的行贿人杨某供述了南岸区质监局特监科副科长任某、驾驶员郭某的受贿问题,任某又供出该系列案件的关键行贿人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区检察院顺藤摸瓜,相继查出了该市渝中区、长寿区、九龙坡区等质监系统内部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至此,大足区检察院在质监系统腐败窝案中共查处了9名职务犯罪人员,除龚某外,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在之后的案件侦破中,重庆市针对质监领域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处23件25人,其中受贿案件19件21人,行贿案件4件4人,查办处级以上干部6人,有效地惩处了质监系统的行业蛀虫。(毛林 王灯高)
编后
龚某由于手中握有一定的审批实权,在与企业老板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步滋生腐化思想,在金钱诱惑下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案发后,龚某这样交代自己的犯罪心理。一是从众心理,片面认为“大环境”如此,自己不收受他人的好处费是“不近人情”、“不讲义气”;二是侥幸心理,第一次收受好处费后没被发现,觉得整个行业监管并不是很严格,有漏洞可钻,于是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渐渐产生麻痹心理,并且认为收受金额很少,不算严重;三是虚荣心理,求他办事的人多,尤其与企业的老板接触时间一长,难免沾染爱慕钱财、贪图享乐的习气,渐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最终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从该区质监局内部环境来说,制度不健全、纪律涣散、缺乏有效监管也是造成龚某失足的重要原因。该局项目审批环节的透明度不高,相关审批事项在内部并未形成专项集体讨论制度,更没有保留相关会议纪要以接受内部监督,事后也缺乏有效的审查复核,这便使得龚某有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最终接受请托为相关企业牟利并收受贿赂。
此案查处后,该区质监部门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他们对近几年办理的“登记证”进行严格清理,对全区CNG车辆进行联合检查,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CNG车辆予以清除;联合工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对不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联合交通部门加强对CNG车辆改装合格证发放的现场监督、实物检查,追究擅自发证的工作人员及使用单位的责任。同时,他们定期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了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易滋生腐败领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弋渝生)
小吏耍大权 贪欲终焚身
——福建省浦城县城管大队原副大队长黎忠议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福建省浦城县城管大队原副大队长黎忠议,虽说是该县住建局一个小小的股级干部,但其拥有的“权力”却不小。
他架子很大,普通人找他办事很难,县里的一般干部都不入他的眼;他江湖义气十足,与社会上的人称兄道弟,过足大哥瘾;他也有“侠骨柔情”,为了情人,不惜违背道义,破碎家庭。
他敛财“有方”,在短短数年间利用查处违章建筑执法权,收受违建户贿赂款200余万元,其“有所表示就没事,没有表示就拆房”的办事原则,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追求金钱 急功近利
1985年,年仅22岁、高中文化程度的黎忠议被浦城县市政工程队招收为集体工人,次年12月,他进入县城管大队工作。至此,他的一生就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结下了不解之缘。他先后任城管大队副中队长、中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拆迁工程处副主任,后又复任城管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在工作中,敢想敢说敢干的黎忠议也曾用自己的智慧、汗水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市貌建设做出了一些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工作者,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然而,急功近利、追求金钱的思想使其没有把握好人生的正确方向,导致自己误入歧途。
上世纪90年代末,作为福建海西绿色腹地“北大门”,浦城县提升城市品位、加大城市建设力度的任务迫在眉睫。1997年6月,黎忠议兼任了爱民市场拆迁工程拆迁组组长。经建委主任同意,他以每平方米10元的价格承包了爱民市场的拆迁工程,其后,又以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转包给温某等人。由于该项目拆迁难度大,建委决定补贴温某等人5.3万元。当年7月31日,黎忠议代表爱民市场改建工程指挥部与温某签订了拆迁房屋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在结算转包费时,黎忠议又同温某协商,扣留了2万元据为己有。
身为城管大队大队长的黎忠议深谙官场“潜规则”,1996年至2001年,他每年都会让财务人员以办公楼租金的名义,从财务账上提取现金近3万元用于向有关单位领导拜年。
2003年,因利用职务之便,占有他人拆迁补偿款和挥霍浪费公款,黎忠议被浦城县监察局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被免去城管大队大队长的职务,安排到拆迁工程处工作。
金钱蒙眼 贪欲再生
2003年,在浦城县城市规划中地位十分重要的江滨二期拆迁工程动工了。
身为拆迁工程处副主任的黎忠议在工作中再次表现出了能干、肯干、狠干的特点,别人拿不下的钉子户,他软硬兼施、出面几次就搞定了,使得整个江滨二期拆迁工程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拆迁补偿和安置任务。黎忠议也因此成了领导面前的“红人”,在城市建设这一领域,县里领导将一些感觉棘手的问题直接点名让他办。他也能不负重托,让很多事情迎刃而解。
2009年7月底,黎忠议被重新安排到城管大队担任副大队长一职并主持工作,掌管起全县违章建筑的生杀大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浦城县房地产行情暴涨。2009年以后,违章建房开始盛行。违建的房子能否盖得成,主要看黎忠议管得宽还是严。因此,求黎忠议手下留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人越来越多。
私营企业主陈某为了搭建几百平方米钢架屋做家具城,也为自己今后的违建行为寻求保护伞,便通过关系找到黎忠议,请他关照。2009年8月的一天,陈某约黎忠议出来喝茶,在他的宝马车上塞给了黎忠议一个装有4万元钱的塑料袋,黎忠议推辞一番后便收下了。自然,陈某的钢架屋也顺利搭成。之后两次,黎忠议又收了陈某5万元现金,陈某的违法建房同样得到了“关照”。
陈某是黎忠议再次担任城管大队负责人后的第一位行贿者。据黎忠议供述,他第一次收钱的时候心里很害怕,但对金钱的渴望最终攻破了他的防线,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收取违建户的钱和物,抱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错误观念不能自拔。
2013年4月,浦城县城关镇居民李某计划将岳父家的老宅拆了重建,县住建局审批同意建两层楼。但其在建设时违章加盖,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查处。李某通过关系找到黎忠议,请他在查处时予以“关照”,并承诺送钱给他。当年7月的一天,黎忠议联系李某,称自己看中了一套红木家具,约李某一起去看看。在家具店,李某看到这套家具价格在15万元左右,当场就表示这笔钱由他出。不久,李某就凑齐15万元,分两次交给了黎忠议。最终,李某岳父的老宅顺利建了6层小楼。
黎忠议对当地违建户“盯得很紧”,一发现有违建现象就让执法人员到场“制止”,因此违章建筑很难建起来;但是,如果违建户“有所表示”,黎忠议就会交代手下“象征性执法”,比如下达一个处罚通知书或推倒一面墙,在地下打个洞等,之后便对违建行为听之任之。纪检监察机关带走黎忠议调查的当天,他身上还揣着违建户给他的5万元现金。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事实,黎忠议担任城管大队副大队长期间,40余次收受违建户贿赂,金额达到200多万元,送钱者包括自家建房的居民、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房地产开发商等。
东窗事发 异地受审
早在2006年,黎忠议就背叛了他的妻子,同有夫之妇李某有了感情,确定了情人关系。
2006年6、7月间,在黎忠议的鼓动下,李某凑齐了90多万元放债,结果亏空了50万元。黎忠议为了弥补李某的损失,打了一张180万元的欠条给她。据黎忠议供述,2005年,他曾多方集资高息放贷,结果血本无归,常被人逼债。他向李某打欠条,是想在被人追债的时候可以堂而皇之地告诉别人,他现在欠了一屁股债,真的没有钱还;也为了给李某一份心理上的保障,有这么多欠款,可以牵制得了他,更是为了能够在和妻子离婚时分得财产。2009年,双方解决了家庭的后顾之忧,他们正式以“大哥”、“大嫂”的身份出双入对。
2009年以后,黎忠议疯狂敛财,每年春节都送李某及其女儿压岁钱、零花钱,出资帮她买车、购房,通过各种关系帮她办茶楼、开酒庄等等,遇到特殊节日,赠送金银首饰更是不在话下。当然,作为回报,李某除了给他女人的柔情蜜意,购买高档服饰鞋帽让其享受之外,也用自己“大嫂”的身份为他疯狂敛财提供了方便之门。
作为“大嫂”,她的酒庄成了“兄弟”们的聚点,一些送礼者也找到去处,有的直接把钱送到酒庄由“大嫂”代为保管,有的干脆以买酒的名义,预先把大笔酒款付上,其实也没准备要去提酒。据黎忠议供述,近几年来花在李某身上和李某收受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万元左右。
黎忠议对自己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行为也是胆战心惊、如履薄冰,但是他侥幸地认为自己是福相,会没事的。2012年下半年以来,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原所长祝某因受贿问题被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为了制造清正廉洁的表象,他大张旗鼓地对违章户进行退钱。但事后,当别人把钱重新送来的时候,他又暗暗地收下,可以说是胆子越来越大。直到2013年9月份,他身边的一些“兄弟”因行贿问题,陆续被检察院传去问话后,黎忠议还在做着串供逃避追责的白日梦。他特地把身边的4个“兄弟”召集在一起商讨如何对付相关部门的调查,以“老大”的身份交代:就算进去后,也不要把他供出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3年下半年,浦城县纪委、监察局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黎忠议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多次组织人员初查,在掌握其有重大受贿问题后,第一时间向南平市纪委汇报。南平市纪委、监察局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如果在当地调查,可能阻力较大,不易查清,果断决定由浦城县监察局立案,南平市纪检监察机关提级异地办案,南平市和浦城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查办。
目前,黎忠议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傅素萍余丰 刘建华)
办案者说
黎忠议的腐败问题除了他自身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偏离,沉迷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外,相关部门对他缺少监管也是重要的原因。黎忠议能“带病”重新启用、重用,与该县领导用人失察之责脱不了干系。
黎忠议案提醒我们,再小的岗位也要将其置于制度的管控之下。应当切实制定和完善科学量化、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通过开展民主评议,将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的负责人列为评议对象,将相关信息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落实好相关责任倒查问责机制,使有关人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该案也提醒我们,干部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能力,实实在在做人做事,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不要心存侥幸,要懂得知足常乐,防微杜渐。腐败也许从一瓶酒、一餐饭或是一沓钱开始,我们要慎重对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干部必须要讲得了原则,守得住底线。而对用人失察的问责,也该同时进行。
知法犯法铤而走险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证处原主任汤建中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2013年11月底,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证处原主任汤建中因挪用、贪污公款,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汤建中,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基层干部,在短短的6年多时间里,挪用公款132.6万元,侵吞公款220536.4元。他是知法懂法的行家里手,依仗对“规则”的熟知罔顾法纪、玩弄法律,最终玩火自焚、悔不当初。
收入日益增长,他心里却仍不平衡
汤建中是一名术业有专攻的法律专业人才。1988年,他进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工作。由于专业过硬、踏实可靠,他没几年便被提拔为司法局公证处主任。公证处的财务、人事、业务拓展等事项都由他一人说了算。
2002年,路桥区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制之初,公证处的工资水平并不高。对此,汤建中颇下功夫,努力拓展业务,该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事业蒸蒸日上,职工工资收入也水涨船高。
然而,汤建中依然觉得不满足。
“业务的增长与收入的上升还是不成比例。和其他地方公证处主任的收入相比,自己的收入还是略显寒酸。”案发后,汤建中这样分析当初将要滑向深渊的犯罪心理。欲望的膨胀让汤建中的意志开始松动。
凭着对业务的熟知,汤建中暗暗寻找着能带给他可乘之机的业务漏洞。
当时,公证处有3个账户,一个是基本账户,主要用来缴税、发放工资;一个是一般账户,主要用来收取业务费;还有一个是提存账户,专门用于提存业务。前两个是需要入账审计的基本账户,而提存账户则不需要入账。
汤建中等来了机会。2006年5月,公证处办理了一项公证费为6.6万元的业务。思索良久,他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
汤建中让当事人把本应汇到公证处基本账户的公证费汇入提存账户,开具发票时,他将发票联的金额写成真实金额,但记账联和存根联则写成当时在办的另一项小额公证业务。随后,身为主任的汤建中,利用职权向出纳借出了支票、公章和印鉴。自己操作、不用入账、没有银行对账凭证,汤建中轻而易举地将提存账户中的资金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整个过程中,公证处财务人员完全不知晓曾经有一笔6.6万元的公证费进出过公证处的账户。汤建中办得非常“专业”。
此后,汤建中变得越发大胆。以同样方式,汤建中分别于2007年1月和2007年4月,非法占有公证处公证费5.9万元和9.32万元。
汤建中对“大钱”能贪就贪,对“小钱”也没放过。2012年5月,公证处注销提存账户,账户里的2636.4元存款利息,汤建中毫不客气地将其收入私囊。
炒股越陷越深,变卖房产“补窟窿”
提存业务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业务。
汤建中对提存业务相当了解,他知道提存款一般最少有3、4个月的领取周期,只要在当事人提款时将钱还上,挪用该款项一事便能瞒天过海,神鬼不知。2007年,股市大盘持续上涨,形势比较好,思想“活泛”的汤建中又动起了脑筋,他想将公证处的提存款“借”出炒股获利。
2007年7月,汤建中挪用公证处的提存款77.6万元用于炒权证。谁知这笔钱投入权证市场后,行情急转直下,他的发财梦很快破灭。眼看着当事人提存款领取期限将近,汤建中着急了,他顾不得考虑后果,急忙将公证处基本账户里的20万元“借”出补仓,想要挽回经济损失。然而,无情的股市非但没有让他“咸鱼翻身”,反而让他陷入更深的漩涡。股票一再被套,他投入越多,就亏得越多。此时,提存业务的当事人催要提存款。无奈之下,汤建中又从出纳处拿来支票、公章和印鉴,把基本账户中的77.6万元转给了当事人。事情暂时被他遮掩过去。
为了掩人耳目,每到月底,汤建中自己到银行打印公证处基本账户的对账单,在办公室按照银行对账单格式重新编造后再交给财务人员入账。可纸终究包不住火,“窟窿”越来越大,汤建中坐卧不安。2008年7月,汤建中干脆变卖了家中房产,才将挪用的“窟窿”补上。
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汤建中一万个不甘心。他暗暗下定决心,下次入市一定要找准机会,无论如何也要把亏的钱再赚回来。
2009年4月,汤建中故技重施,挪用提存款35万元,其中2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1万元用于其他个人开支。
纸包不住火,他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2013年7月,路桥区审计局在对路桥区公证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公证处2012年7月之前对提存款收支从未进行入账式有效管理。同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证处的银行印鉴及支票全部由汤建中一人管理,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于是,审计局多次找公证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汤建中知道事情就要暴露了。一开始他还心存侥幸,以为账目繁多,自己贪污、挪用的事未必能被发现,可几次谈话下来,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了。
汤建中鼓起勇气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要不去自首吧,还能请求宽大处理。”得知实情的妻子哭红了眼睛。
在几番心理挣扎后,2013年8月12日,汤建中最终选择了向路桥区纪委自首。随后,他被区纪委移送至司法机关。
2013年底,路桥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汤建中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汤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3次挪用公款共计132.6万元,4次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20536.4元。最终,路桥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汤建中后悔了。“儿子正面临高考,无法在他人生最重要的时刻陪伴他,我十分愧疚。”想到家人,汤建中心里一阵酸楚。在看守所,汤建中认真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对给公证处的公信力及形象造成严重破坏一事,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一切为时已晚。(翟思德 谢一岚 许静红)
短评:知法更当畏权
汤建中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他谙熟法律,却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贪污公款。尽管汤建中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他还是凭着业务规则的“精通”铤而走险,屡试不爽。一个懂法知法者的犯法行为,带给我们深深的警示。
自律不严、贪欲泛滥、知法犯法,是其犯罪的主观成因。汤建中认为公证处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小事情又是自己说了算,从中拿点钱没关系;觉得自己身处领导岗位,无人监管,心存侥幸,觉得不可能有人能查到他;过度沉迷炒股打开了其贪欲的闸门,赌徒心态使他将法律抛至脑后,最终滑向深渊。
一把手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松散混乱,是其犯罪的客观成因。作为司法局下属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司法局只是名义上对公证处进行管理。而在公证处内部,除2名正式员工外,其余职工全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工,面对权力相对集中的一把手,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监督的真空造成汤建中大权独揽、无人过问。表面上看,公证处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但当身为主任的汤建中要求将支票、公章和印鉴交给他时,出纳却只能按其要求听命。一把手权力“真空”,加上松散混乱的账务管理,为汤建中挪用公款、贪污提供了可乘之机。
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加强管人用人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改变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将权力运用、公平正义建立在对“人”自觉性的信任之上的做法至关重要。对此,党委机关要会“引导”,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惩戒”,组织部门要善于“激励”,同心协力加强基层建设,确保党员干部能干事、不出事。(小编)
此案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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