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克井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矿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26号)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是否严格控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煤矿是否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是否将单班入井人数控在100人以内。是否存在“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不平衡和采掘严重失调。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煤矿是否配备经安全考核合格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是否在其他煤矿兼职;煤矿是否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是否少于3人,地测专业是否少于1人。煤矿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现象。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完工后,是否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组织生产。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停产停建的煤矿,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已进入关闭程序仍未关闭的煤矿,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克井镇人民政府和济源煤业、鹤济公司是否一律停止供电、供风和排水,并派人看死盯牢直至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四)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五)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严禁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维修、扩修及生产。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严禁在批准范围外从事作业、超批准人数入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副市长、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俞益民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济源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市安委办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合作、政府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方案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一)市安委办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
(二)市安监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对煤矿开展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专项行动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材料。
(三)市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违规供应火工品行为,依法收缴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火工品。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超层越界、界外井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对未按规定进行井田扩边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
(五)济源供电公司负责对长期停产煤矿实施限供电措施,对监管监察部门提出限电措施的煤矿实施限供电。
(六)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克井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管,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实施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8年4月开始,到2018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济源煤业、鹤济公司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全面部署专项行动,严禁各种非法违规行为。4月15目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济源煤业、鹤济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归类建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开展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市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和职责分工,集中打击和整治非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月)。市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上述责任分工,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定期或不定期到矿井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煤矿切实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克井镇人民政府和济源煤业、鹤济公司要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梳理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找出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用好“双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处理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必须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并按规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进行严格处罚。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炭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规定,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实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检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和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于4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纠自改,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豫西监察分局。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分析总结和信息报送。请市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克井镇人民政府和济源煤业、鹤济公司要明确专项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4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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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
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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