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26 | 热度: | 来源:
各有关产业集聚区、镇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煤炭经营诚信建设,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快环保设施改造建设进度

根据《济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全面管控工作方案》(济环攻坚办〔2018〕23号)文件要求,煤炭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由我局负责,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由环保局负责。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尽快对环保设施进行建设和整改完善,整改完毕后,及时申请市环保部门验收。

、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为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发改运行规〔2017〕2061号),要求“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各煤炭经营企业要完善购销存月度汇总台账,定期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4〕608号)文件要求,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煤炭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煤炭经营资料备案。煤炭经营企业备案资料有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贷合同证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等复印件。对不及时备案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要求纳入黑名单管理。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明确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管理:

1.加强高空作业人员管理,严防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在改造、建设环保大棚时,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要系在可靠的构架上,禁止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需在洗选设备上作业时,要完善梯子、扶手、安全栅栏,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在装卸车、车辆顶部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对司机的监督教育,严禁车辆擅自启动。

2.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要规范管线吊挂,严禁线路私拉乱接,严格机电设备接地保护,加强日常检查,严防触电、雷电事故。

3.加强车辆司机管理。装卸车辆司机要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严防车辆伤害事故。

4.加强极端天气时安全管理。遇大风、暴雨、雷电、暴雪等极端天气时,要避免在大棚下作业,严防大棚坍塌伤人事故。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切实加快环保设施改造建设进度,建立库存制度,及时申请资料备案,严格日常安全管理。

(二)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有关产业集聚区、镇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辖区煤炭经营企业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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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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