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8-04-11 | 热度: | 来源:

各有关产业集聚区、各镇洁净型煤管理部门、各洁净型煤企业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实现2018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洁净型煤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入推进燃煤治理,严格控制燃煤用量,源头压煤减污、减少燃煤污染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洁净型煤的规范推广和使用,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保障我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为实现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明显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二、 具体检查事项

(一) 检查对象

 全市19家洁净型煤生产企业。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环保部门是否出具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是否经过环保部门验收,是否出具环保验收手续,环保设施是否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到位,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4.煤质分析室是否设立,产品质量经质检部门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5.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是否建立。

6.原煤、配煤、生产、成品包装(储存)等区域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7.生产加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8.洁净型煤加工企业配送网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告。

9.洁净型煤生产和销售台账是否建立。

三、开展检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4月30日前,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按照自查表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到位。

(二)集聚区、镇全面检查阶段

5月30日前,各产业集聚区、相关镇办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各产业集聚区、相关镇办要将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报市安监局煤炭生产技术科。

(三)市局全面检查、抽查阶段

6至12月,市安监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不间断的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和巡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对重大问题将移交市环保执法部门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整改。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型煤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在生产、装卸、储存、加工过程中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合理组织生产和配送,确保洁净型煤满足我市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二)强化监管,提升水平。各相关镇办、产业集聚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合理组织生产供应配送,要求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合理进行改造提升,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干净。

(三)督促整改,严格检查。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督促整改明细台账,跟踪落实,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6838556  

邮箱:jysmtsck@163.com

 

附件:济源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自查表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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