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25 | 热度: |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7〕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违章占压等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到综合治理中期,各项重点工作要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协调联运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辖市、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职责进一步明晰。

  二是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初步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三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综合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物联网动态管控系统。

  四是确定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名单,搬迁、转产、关闭企业总数不低于40%。

  五是实现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公布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制度。

  六是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下同)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比例不低于80%。建设3个以上一体化化工园区。

  七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发挥重要作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曝光制度化。

  八是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完善,增强其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依托重点企业,建设4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九是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与1—3家高校签订化工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化工产业工人培养计划。

  三、组织领导

  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落实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初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至4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快河南省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物联网动态管控系统建设。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园区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比例不低于80%,3个以上园区实现一体化管理;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各地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搬迁企业数量不低于应搬迁企业总数的40%;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民航河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制度修订完成;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成果,杜绝新增隐患。配合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依法依规厘清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盲区。(省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出台《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为召集人,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国防科工局、能源局、公安消防总队、邮政管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保监局、民航河南监管局、武汉铁路监管局、郑州海关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2.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认真落实全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出台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方案;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出台“禁限控”目录,不再新增化工园区外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完善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制度;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6.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认真落实“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全监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注重部门联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1.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河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3.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对公安机关接收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要落实无害化处置经费,及时安全处置。(省环保厅、公安厅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4.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5.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健全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度;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7.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8.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在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共享;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9.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郑州海关、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综合信息平台初步建成,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成率不低于50%,开展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0.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3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市、县级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联运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2016年6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4.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快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与1—3家高校签订化工人才培养协议;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6.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3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电话和电子邮箱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立;联系电话:0371—65919828(传真);电子邮箱:hnajwhc@126.com。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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