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
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布和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实施前,将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包括编制依据、规划机构总数、各地市规划机构具体分布数等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报送的发展规划,预先将空白资质证书发放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推进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和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并准确运用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丙级资质认可前研究制定并印发丙级资质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检测项目目录。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参照甲级和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制定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及配套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把丙级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省级、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前研究丙级资质认可有关事项,做好制度建设等有关准备工作。
三、严格标准,稳步开展丙级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调整、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已经核定、资质认可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建立的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条件和标准,稳步开展丙级资质认可工作。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要求核定。丙级资质认可后,要监督有关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并依据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检测项目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活动。
四、优化备案、登记程序,保障丙级资质认可工作顺利开展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丙级资质机构实行事前规划、事后备案制度,本着“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丙级机构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丙级机构实行年度统一登记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丙级机构登记报告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汇总表》(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文件附件2)。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7 月 1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且不得外聘。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检测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评价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附录所要求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具备申报的检测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备与所申报业务范围相应的基本检测能力,具体检测项目要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所有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1份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丙级)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件) |
一 |
采样设备 |
|
1 |
5L/min~30L/min采样器 |
6 |
2 |
1L/min ~5L/min采样器 |
6 |
3 |
0~1L/min采样器 |
6 |
4 |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
8(每种) |
5 |
压力计 |
1 |
6 |
温、湿度计 |
1 |
7 |
流量计 |
1 |
二 |
现场检测设备 |
|
8 |
风速计 |
1 |
9 |
辐射热计 |
/ |
10 |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
/ |
11 |
黑球、湿球温度计 |
/ |
12 |
个体噪声剂量计 |
2 |
13 |
积分声级计 |
1 |
14 |
手传振动测定仪 |
/ |
15 |
照度计 |
/ |
16 |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工频及微波等频段) |
/ |
17 |
紫外线测定仪 |
/ |
18 |
烟尘浓度测试仪 |
/ |
19 |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
/ |
20 |
皮托管及压力计 |
1 |
三 |
实验室检测设备 |
|
21 |
分析天平(1/1000) |
1 |
22 |
分析天平(1/10000) |
1 |
23 |
分析天平(1/100000) |
1 |
24 |
去湿机 |
1 |
25 |
普通冰箱 |
2 |
26 |
低温冰箱(-20℃) |
/ |
27 |
样品消化装置 |
/ |
28 |
样品混匀装置 |
/ |
29 |
磁力搅拌器 |
/ |
30 |
超声波清洗器 |
/ |
31 |
恒温水浴箱 |
/ |
32 |
离心机 |
/ |
33 |
高温炉 |
/ |
34 |
干燥箱 |
/ |
35 |
红外线干燥箱 |
/ |
36 |
白金坩埚 |
/ |
37 |
普通坩埚 |
5 |
38 |
玛瑙研钵 |
/ |
39 |
生物显微镜 |
/ |
40 |
相差显微镜 |
/ |
41 |
分散度测定器 |
/ |
42 |
酸度计 |
/ |
43 |
分光光度计 |
1 |
44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45 |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
/ |
46 |
高效液相色谱仪 |
/ |
47 |
离子色谱仪 |
/ |
48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 |
49 |
气相色谱仪 |
1 |
说明:标“/”的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配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结果 |
||
序号 |
具体内容 |
|||
1.组织机构 |
法人资格 |
1 |
★具有法人资格 |
|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
2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
|
|
计量认证 |
3 |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
|
|
部门设置 |
4 |
质量管理部门 |
|
|
5 |
*评价部门 |
|
||
6 |
*检测检验部门 |
|
||
岗位设置、职责 |
7 |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 |
|
|
8 |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
|
||
9 |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
|
||
10 |
授权签发人 |
|
||
经费保障 |
11 |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
|
|
依法执业 |
12 |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
|
|
2.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13 |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
|
14 |
经培训合格 |
|
||
专业技术人员 |
15 |
★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
|
|
16 |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
|
||
17 |
*检测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1名 |
|
||
18 |
*评价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1名 |
|
||
19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
|
||
20 |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
|
||
21 |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
|
||
22 |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
|
||
现场笔试考核 |
23 |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 |
|
|
24 |
评价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 |
|
||
25 |
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 |
|
||
26 |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
|
||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
工作场所 |
27 |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
28 |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
||
29 |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
|
||
实验室要求 |
30 |
检测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
31 |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气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验室具备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及相应的警示标识 |
|
||
32 |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
|
||
33 |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
|
||
4.仪器设备 |
仪器设备配备 |
34 |
*具有附件1附录所要求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具备申报的检测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
|
35 |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运行良好 |
|
||
计量检定 |
36 |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
|
|
37 |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
|
||
38 |
检定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
|
||
仪器设备管理 |
39 |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
|
|
40 |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
|
||
41 |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
|
||
42 |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
|
||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
检测方法 |
43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
|
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 |
44 |
*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
|
|
45 |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
|
||
46 |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符合有关要求 |
|
||
检测能力 |
47 |
*应具备与所申报业务范围相应的基本检测能力 |
|
|
48 |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
|
||
49 |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1份模拟检测报告 |
|
||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5份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档案) |
50 |
原始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
|
|
51 |
*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
|
||
52 |
*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 |
|
||
53 |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规范 |
|
||
54 |
*检测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发送 |
|
||
55 |
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正确,内容完整、规范 |
|
||
56 |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
|
||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2名) |
57 |
*现场采样、检测操作规范、熟练,记录规范、完整 |
|
|
58 |
实验室分析操作规范、熟练,记录规范、完整 |
|
||
盲样考核 |
59 |
★盲样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现场考核3个盲样,根据申报的检测项目具体确定) |
|
|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
评价能力 |
60 |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
|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评价报告2份) |
61 |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方法正确,评价内容完整 |
|
|
62 |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
|
||
63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全面、准确 |
|
||
64 |
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
|
||
65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准确 |
|
||
66 |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
|
||
67 |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
|
||
评价过程管理 |
68 |
评价工作委托文件 |
|
|
69 |
合同评审记录 |
|
||
70 |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
|
||
71 |
现场调查与实施 |
|
||
72 |
*评价相关原始资料应准确、完整、可溯源 |
|
||
73 |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
|
||
74 |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
|
||
模拟评价 |
75 |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
|
|
职业卫生工程考试 |
76 |
职业卫生工程测试操作熟练、规范 |
|
|
7.质量管理体系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77 |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
|
78 |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
|
||
79 |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
|
||
80 |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
|
||
文件控制 |
81 |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
|
|
82 |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
|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83 |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
|
|
84 |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
|
||
85 |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
|
||
监督记录 |
86 |
校核人记录 |
|
|
87 |
*监督员监督记录 |
|
||
88 |
投诉处理记录 |
|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二、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88项,其中否决项8项,关键项29项,一般项51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
否决项 |
关键项 |
一般项 |
通过 |
全部符合 |
全部符合 |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6项 |
整改后通过 |
全部符合 |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3项 |
不符合项数≤3项或 6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
整改后复审 |
全部符合 |
不符合项数≤3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6项 |
不符合项数≤6项或 10项<基本符合项数≤12项 |
不通过 |
不符合项数≥1项 |
不符合项数>3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6项 |
不符合项数>6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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