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有效齐全
设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1份)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复印件1份)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1份)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43日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1号楼3楼D区安监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