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与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4、承担全市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承担全市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建议;拟定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煤炭、煤层气开发及综合利用,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协调煤炭行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合作与交流。
7、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定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组织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8、负责对全市煤炭经营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
9、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13、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14、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5、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7、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18、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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